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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新北市民也享有福利

你可能符合下列補助項目
福利名稱 福利項目 聯繫方式
1.34歲以上孕婦。 2.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曾生育過異常兒。 (3)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4)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270分之1者 (5)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
每案可減免新臺幣5,000元整,另低收入戶、居住於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者(烏來區、貢寮區、雙溪區、平溪區、石碇區及坪林區),由採檢院所,每案另行減免採檢費用3,500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代辦文書協助,洽辦福利事宜 4.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5.餐飲服務 6.其他必要協助
1.電話問安。 2.關懷訪視。 3.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4.轉介社會福利服務資源 5.轉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一)第一級,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領有本市榮譽市民證明、或領有居留證並基於互惠原則領有本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 (以上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3、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4、需乘坐輪椅之下列人士(依實際認定,且障礙等級註記中度以上者): (1) 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一類至第八類含二類以上或含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三】。 (3)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五】。 (二)第二級,設籍本市、或領有本市榮譽市民證明、或領有居留證並基於互惠原則領有本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依實際認定)。 (三)第三級,本市除前兩級別之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非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 3、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以上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服務項目: (一)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 (二)參加公民投票、民族掃墓活動。 (三)經本市專案核准配合之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 本服務之服務範圍: (一)以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轄內為服務範圍。 (二)設籍新北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市轄內。 (三)非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位於本市轄內。 本服務之服務時間:營運中心預約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用車前一日上午9時至下午7時及當日上午9時至用車前2小時 服務費用: (一)一般費率:以新北市政府核定之計程車費率之三分之一計價,小數點以下皆無條件捨去。 (二)共乘費率:以一般費率之百分之六十六計價,小數點以下皆無條件捨去。 (三)服務對象如係設籍新北市低收入戶時,享有每月八趟次免費。 (四)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服務對象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若通行費有其他經費補助,優先由補助款支付。
補助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1次(妊娠35-37週)。 1.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孕婦、已納健保之新住民懷孕婦女。 2.未納健保之新住民懷孕婦女。
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1次補助,每案補助新台幣500元。
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未納全民健康保險之懷孕婦女
補助項目:14次產前檢查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B型肝炎抗體檢驗、超音波檢查3次、乙型鏈球菌篩檢、貧血篩檢及妊娠糖尿病篩檢。
一、申請對象:非設籍本市之民眾,使民眾能順利返回戶籍地。 二、申請車資救助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各區公所、本局各區域社福中心及本市警察局、各分局及所屬派出所辦理。 三、車票種類:莒光號以下車種或國光客運(新北市板橋站或重陽站)。
車票種類:莒光號以下車種或國光客運(新北市板橋站或重陽站)。
凡飼主為設籍新北市市民或家犬貓為公立動物之家認養之動物,可申請家犬貓絕育補助。
設籍於本市飼主為家犬貓進行絕育補助,可享公犬(貓) 600元,母犬(貓) 1200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