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級,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領有本市榮譽市民證明、或領有居留證並基於互惠原則領有本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
(以上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3、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4、需乘坐輪椅之下列人士(依實際認定,且障礙等級註記中度以上者):
(1) 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一類至第八類含二類以上或含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三】。
(3)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五】。
(二)第二級,設籍本市、或領有本市榮譽市民證明、或領有居留證並基於互惠原則領有本市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外國籍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依實際認定)。
(三)第三級,本市除前兩級別之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非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
3、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以上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服務項目:
(一)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
(二)參加公民投票、民族掃墓活動。
(三)經本市專案核准配合之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
本服務之服務範圍:
(一)以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轄內為服務範圍。
(二)設籍新北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市轄內。
(三)非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位於本市轄內。
本服務之服務時間:營運中心預約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用車前一日上午9時至下午7時及當日上午9時至用車前2小時
服務費用:
(一)一般費率:以新北市政府核定之計程車費率之三分之一計價,小數點以下皆無條件捨去。
(二)共乘費率:以一般費率之百分之六十六計價,小數點以下皆無條件捨去。
(三)服務對象如係設籍新北市低收入戶時,享有每月八趟次免費。
(四)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服務對象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若通行費有其他經費補助,優先由補助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