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車輛為本人所有時,應於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15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四證正本(均為同一人)經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車輛非本人所有時(車號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登載車號須為一致),應於停車當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及四證正本,經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若停車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17時者,得延至第2日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駕駛自用車(車號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登載車號須為一致)載送身心障礙者時,應於停車當日內,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搭載者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專用識別證、載送者之駕駛執照、該車行車執照正本,經查核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若停車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17時者,得延至第2日辦理免費停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