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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一、每年申請日期由本府另公告之。 二、申請人於備妥應備文件後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計畫就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內容完成初審,如文件不齊全應通知限期補正,完成初審作業再轉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覆。 五、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年底前通知申請人提具相關資料申請複查下年度資格,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
1.至本市境內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送府審核。 2.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之評估人員作失能評估。
一、第一階段(申請階段):申請人向區公所送件,區公所審核無誤後函轉本府社會局,於書面文件審核無誤後,派員至申請人住所現場勘查,符合資格者,發函通知申請人,始可開始施作。 二、第二階段(請款階段):申請人檢附修繕完工發票、施工中及完工後照片等相關資料送區公所,經審查無誤後送本府,經書面審查無誤,派員至現場勘查,符合資格後,發函通知申請人,補助款項將於2星期後撥入民眾指定帳戶。
向事發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或自然流產、死產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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