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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向本市境內各區公所或本府社會局掛號郵寄或親送申請或線上申請。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結束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查核定後發函通知民眾,並送本府撥款。
1.本補助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代為辦理,本局於每月五日前,主動將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健康保險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傳送健保署辦理保費減免。 2.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因區公所作業致本局未及申報資料或因資料錯誤致健保署未減免保費者,應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或線上申請保險費核退,(須提供正本文件) *中低收入年滿七十歲者,依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局於每月五日前,主動將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健康保險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傳送健保局辦理保費減免,民眾毋需提出申請。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各區公所初審及本府社會局社工人員往訪評估後核定。
一、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車輛為本人所有時,應於繳費通知單之繳費期限(15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四證正本(均為同一人)經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車輛非本人所有時(車號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登載車號須為一致),應於停車當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及四證正本,經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若停車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17時者,得延至第2日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駕駛自用車(車號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登載車號須為一致)載送身心障礙者時,應於停車當日內,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搭載者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專用識別證、載送者之駕駛執照、該車行車執照正本,經查核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若停車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17時者,得延至第2日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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