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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親自或委由親屬至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1.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寄發核定通知(內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請款表(含切結書及領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購置核定補助之輔具。 2.請於取得核定通知後6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所需輔具,並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後提出請款申請。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 4.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02)8286-7045,傳真:(02)8286-7245,地址: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45號9樓 5.新北市輔具資源新店中心:(02)2912-1911,傳真:(02)2912-8400,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281號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補貼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每年年底需重新進行複查。核定月份以證件齊全日為依據。 二、申請人應於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後檢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報,並自異動當月或次月起停止發給補貼;如欲繼續接受補貼,最遲應於核定月份期滿後兩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予區公所進行審查,以利接續補貼。
檢具應備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申報資料(勞保、健保、農保),身障者無須特別提出申請(公保、軍保除外,需身心障礙者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除非對其權益有不良影響時,得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由政府直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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