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公立幼兒園弱勢家庭幼生午餐與點心費用
- 福利說明: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且學齡滿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含緩讀生)為弱勢兒少、特殊境遇、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寄養家庭、原住民幼生(3歲-5歲幼生)及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點費用幼兒。
- 補助內容:
一、弱勢兒少、特殊境遇家庭幼兒、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點費用幼兒、原住民幼生(3歲至5歲)及寄養家庭幼兒,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50元,每學期最高補助2925元。
二、教育部「公立幼兒園就學補助」、「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免繳費用者,其補助範圍包括餐點費用,非本案補助申請對象。
-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承辦人員:何小姐
聯絡電話:(02)22541786分機202
- 應備證件:
一、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 當年度弱勢兒少證明書影本。
二、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特殊境遇相關證明文件。
三、幼兒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2擇1)
1.經鑑輔會議決鑑定安置之特教生
2.持有相關證明文件(3擇1)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2)綜合報告書(評估報告完成日期起1年內)須符合「確診」而非「疑似」方可申請 ;
(3)發展遲緩證明(須由評估鑑定合約醫院開立且開立日期起1年內)(IEP不能為證明文件)。
四、寄養家庭幼兒:寄養合約書影本。
五、原住民幼生:原住民相關證明文件(3歲至5歲幼生)。
六、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點費用幼兒(導師及園方審核認定之):有證明者,檢附非離職自願證明;無證明者,檢附家訪紀錄表(須家長、導師、學校主管核章)。
- 申請方式:
家長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就讀學校確認申請名單後,製收款收據向教育局請款,待本局核定後,撥款與各校,再由學校核發現金予申請人
- 處理期限:
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依本局公文),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備註欄:
申請時間: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9月1日至9月30日。
【本市獨有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