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Name: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 serviceDesc: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四、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六、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Cont7:
一、就讀私立高中職者,其就學費用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二、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三、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依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用減免額度計算。
四、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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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承辦人員:林小姐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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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所得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所得證明文件。
- Cont3:
民眾向學校申請,學校再向教育局申請。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留存校內備查。
- Cont4:
就讀學校確認申請名單後,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待本局核定後,撥款與各校,再由學校核發現金予申請人
- Cont5:
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Cont6:
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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