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
- 福利說明:
一、低收入戶自有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且無出租、營業者,免徵房屋稅,以本市一戶為限。二、於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申請書勾選稅捐減免申請,經社會局核准低收入戶身分資格者,將函送相關資料予稅捐處辦理減免事宜。三、納稅義務人未於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申請書勾選稅捐減免申請者,亦可直接向所屬稅捐處提出減免申請。
- 補助內容:
如核符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者,自申報日當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時止,免徵房屋稅。
- 承辦單位:
稅捐稽徵機關(房屋稅科及各分處房屋稅股)
電話:02-8952-8200分機242及各分處房屋稅電話
- 應備證件:
一、低收入戶房屋稅免徵申請書、低收入戶證明書。
二、如屬本府社會局函送低收入戶申請房屋稅減免申請名冊者,無需檢附及申請。
- 申請方式:
一、於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申請書勾選稅捐減免申請,經社會局核准低收入戶身分資格者,函送相關清冊資料予稅捐處辦理減免。二、納稅義務人持低收入戶房屋稅免徵申請書及低收入證明書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一、已於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申請書勾選稅捐減免申請者,無須申請。
二、未於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申請書勾選稅捐減免申請者,可以臨櫃、郵寄或線上申辦。
- 處理期限:
一、納稅義務人於本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申請書勾選稅捐減免申請,且經社會局核准低收入戶身分資格者,經該局函送相關清冊資料予稅捐處辦理減免房屋稅,處理期限為每年3月31日前。
二、納稅義務人持低收入戶證明書於每年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處理期限為7天。
- 備註欄:
於每年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次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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