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生育獎勵金
- 福利說明:
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申請條件:申請補助之新生兒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一)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二)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未滿10個月,於申請時已持續設籍本市累計10個月以上(不得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累計制】
(三) 已設籍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四)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
(五)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者,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基北北桃設籍期間)者,符合申請生育獎勵金之規定。
註: 1.共同收養子女項目適用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2.【累計制】資格條件適用11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一) 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即新生兒之母或父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併入連續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三) 設籍未滿10個月但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本市累計滿10個月者,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計算至新生兒出生後持續設籍累計10個月以上,設籍期間不得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申領資格:
(一)新生兒出生日114.1.1以後: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日時曾設籍臺北市、桃園市或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新北市。 (二)新生兒出生日115.1.1以後:適用以下其一即可申領:
1、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10個月,母或父連續設籍新北市,最後遷入新北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新北市。 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曾設籍於臺北市、桃園市、基隆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本市。
2、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含當日)前已設籍新北市但未滿10個月,於出生日後繼續設籍新北市滿10個月,此段期間不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新生兒之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至申請時須設籍新北市,不得遷出至其他縣市。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者或共同收養子女者,準用以上申請補助資格。
- 補助內容:
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1名新生兒補助3萬元、第2名補助4萬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5萬元之規定。 11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1名新生兒補助4萬元、第2名補助4萬5千元,第3名(含)以上補助5萬元之規定。 ★第3名(含)以上子女認定: 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3名(含)以上者。舉例說明: (一) 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3名子女。 (二) 胎次別為第1胎的3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
-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
連絡電話:各戶政事務所
- 應備證件:
一、親自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
二、委託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委託書。
三、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區所○○○年度發放生育獎勵金申請表
- 申請方式:
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線上申辦
- 交付方式:
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
線上申辦(需上傳身分證、存摺影本、申請表)
- 處理期限:
9天
- 備註欄:
1.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母或父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線上提出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2.設籍期間可參照https://www.ca.ntpc.gov.tw/home.jsp?id=3af0fb3ede4a9056相關附件。
3.申請案件線上進度查詢:https://baby.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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