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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福利說明:
    服務對象: 一、未達學齡兒童設籍本市,並持有以下資格文件之一: 1.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2.有效期間之疑似或確診發展遲緩之綜合評估報告書。 3.開立一年內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持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須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上述所稱療育資源不足地區為三芝區、石碇區、平溪區、烏來區、雙溪區、石門區、貢寮區、坪林區、萬里區、八里區、金山區、瑞芳區、深坑區、鶯歌區等區域。) 二、已達學齡,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並持有前項所稱資格文件之兒童。
    補助內容:
    1.療育訓練費:兒童至規定之下列規定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需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聽能訓練、認知訓練、行為訓練、心理治療、視知覺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時制早療訓練、機構日間療育,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1)本府合法立案之公、私立之早期療育機構(含核准兼辦早期療育業務之社會福利機構)。 (2)本府認可辦理之早期療育單位。 (3)本府認可辦理之社區定點療育服務。 (4)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服務單位 2.交通補助費:兒童至前述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每次補助交通費新臺幣200元整(同1天於同1處進行2次以上療育,以1次計)。 3.補助額度: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000元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整,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承辦單位:
    兒童托育科 承辦人員:楊筱妍、楊琇琦、羅霈衫、侯嘉榕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3652、3662、3660、3859
    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 二、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當年度首次申請、變更時須檢附)。 三、資格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綜合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 (首次申請必備文件,更新有效期限時須檢附,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前次已檢附過有效期間之資格文件者皆可免附。 四、療育單據 (一)申請「療育訓練費」應檢附療育單位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收據上須註明療育日期、療育項目及金額。 (二)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療育單位所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或本府提供之療育紀錄單,如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 五、其他文件(無則免附) (一)暫緩入學證明影本。 (二)寄養家庭或安置寄養機構須檢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須檢附本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委託書。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線上申請
    交付方式:
    郵局轉帳
    處理期限:
    11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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