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Name:
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serviceDesc:
(一)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含監護人、受補助兒童少年、兒童少年之申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13年度為16,400元)之1.5倍(新臺幣24,600元),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車輛等)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因父母雙亡、離婚、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重大傷病、因案服刑一年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2.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少法禁止之行為,經本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3.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因未成年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資格及通知審核結果。
- Cont7:
(一)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197元。
(二)未滿六歲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313元。
(三)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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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區公所(案件審核)
兒童少年福利科
承辦人員:柯小姐(補助款發放)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612
傳真號碼:(02)89513836
- Cont2: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
二、申請人或列冊子女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五、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共同監護之另一方同意書、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 足歲以上) 或其他相關文件。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經國稅局核定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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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戶籍地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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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板橋郵局以存簿轉帳逕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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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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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 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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