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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醫療補助
福利項目說明
Name:
市民醫療補助
serviceDesc:
申請人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經初審通過再送本局複審。
Cont7:
依本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規定: 1.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者,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Cont1:
新北市各區公所 承辦人員:許小姐、黃小姐、蘇先生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 5588、5676、5678 傳真:(02)29666556
Cont2:
一、共同應備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一份。 (四)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六)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請填寫領據(機構)【(民)表三】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請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七)如欲申請醫療自費項目,應檢附必要使用證明書(請向戶籍地區公所索取)及自費項目費用明細表各一份。 (八)無重複領取醫療補助及保險之切結書(請向戶籍地區公所索取)。 (九)其他證明文件。 (十)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二、具社會福利身分資格者應備文件:社會福利身分資格證明書影本一份(可由區公所檢附)。 三、依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申請者,須檢附本人及扶養義務人之以下資料: (一)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及財稅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二)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三)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財產及稅賦證明(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四)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影本。
Cont3:
(一)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府社會局核定。 (二)申請市民醫療補助,應於就醫、出院或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Cont4:
1.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2.經審查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或民眾仍需補正資料,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公所,由公所轉知民眾。
Cont5:
17天
Cont6: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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