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利說明:
服務說明: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審核標準者
1.申請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26,625元以下者,每月發給8,329元。
2.申請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26,625元,但在39,960元以下者,每月發給4,164元。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一)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15年度為新臺幣1萬7,750元)之1.5倍(新臺幣2萬6,62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新臺幣3萬9,960元)。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1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三)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115年度金額為708萬元)。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複查期間:當年度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於當年度10月15日至12月31日由區公所主動協助辦理下半年度資格審查。
備註:
1.全家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及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僅低收入戶1款得請領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