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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福利說明:
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住宿以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基準,日間照顧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2千元為基準) 1.申請人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 (影響補助基準)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倍數 3.是否具有特殊條件(年滿30歲、年滿18歲且父母任一方年滿65歲或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補助內容:
補助額度 (依家庭人口平均月所得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倍數不同而定): 1.具特殊條件者,依據上述倍數不同,給予依申請人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之最高補助額40%、50%、60%、70%、85%之補助費用,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者則不予補助。 2.未具特殊條件者,依據上述倍數不同,給予依申請人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之最高補助額25%、50%、75%之補助費用,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者則不予補助。
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李珮瑜、楊顯裕、劉虹玫、黃主源、曾于珍、陳?均、許芳瑞 連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863、3861、3799、3645,3820、3789、3620 傳真:02-29668111
應備證件:
一、轉介調查及通報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二、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 三、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四、入住證明。(已入住合約機構者請檢附入住證明,入住精神復健機構者須另檢附機構開立之未申領中央健保署治療費用補助切結書) 五、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入住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者須檢附並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 六、列計人口為軍、公、教需附薪資證明,領有退休俸(金)者需檢附相關明細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服役證明等。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當年度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次年度低收或中低收資格審核後再申請複查) ※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列計人口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及申請人之稅籍清單。 ※列計人口勞保投保明細。 ※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申請方式:
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各區公所
處理期限:
44天
備註欄:
1、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更名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請至本局首頁 / 查詢專區 / 社福單位 / 身心障礙者福利 / 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 項下查詢。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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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地點:
石門區公所
雙溪區公所
新莊區公所
永和區公所
三芝區公所
瑞芳區公所
蘆洲區公所
鶯歌區公所
貢寮區公所
三峽區公所
樹林區公所
金山區公所
中和區公所
石碇區公所
坪林區公所
新店區公所
平溪區公所
五股區公所
泰山區公所
八里區公所
深坑區公所
板橋區公所
林口區公所
烏來區公所
淡水區公所
汐止區公所
三重區公所
土城區公所
萬里區公所
石門區 石門區公所 新北市石門區尖鹿里中山路66號 02-26381721 www.shimen.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