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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福利說明:
服務說明:符合本補助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審查核定後送本府撥款。 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900元,半日最高補助新臺幣5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二、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經審查符合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格,於最近3個月內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同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得申請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有照顧事實。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二)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三)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補助內容:
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900元,半日最高補助5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9萬元。(須經醫師證明)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承辦人員:鄧小姐 連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轉3745 傳真:2965-0149
應備證件:
一、新北市○○區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五、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六、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及結業證書或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領據。 九、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十、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戶籍資料。(經民眾同意後,得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申請方式: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結束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查核定後發函通知民眾,並送本府撥款。
交付方式:
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本補助款項由本府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處理期限:
12天
備註欄:
免費申請
表單下載:
前往檔案下載頁面(另開新視窗)
申辦地點:
淡水區公所
瑞芳區公所
土城區公所
萬里區公所
貢寮區公所
新莊區公所
樹林區公所
石門區公所
深坑區公所
三峽區公所
中和區公所
石碇區公所
汐止區公所
三重區公所
坪林區公所
三芝區公所
八里區公所
雙溪區公所
永和區公所
林口區公所
新店區公所
鶯歌區公所
泰山區公所
烏來區公所
五股區公所
金山區公所
平溪區公所
板橋區公所
蘆洲區公所
淡水區 淡水區公所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二段375號 02-26221020 www.tamsui.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