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福利說明: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13年度標準為3萬6,861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第1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113年度標準為732萬元)。
註:全家人口含申請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綜所稅申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內容:
1.一般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
3.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9,48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5,437元。
- 補助內容:
1.一般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
3.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9,48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5,437元。
- 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張小姐、楊小姐、蘇小姐、張先生
連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791、3822、3795、3790
- 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身心障礙證明。
二、戶口名簿。
三、無勞保投保凊單者,須附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單影本。
四、郵局存簿封面。
五、印章。
六、新北市○○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
七、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八、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九、其他(視實際需要檢附相關證件):
(一)戶內人口死亡證明資料、離婚協議書(監護權歸屬)等。
(二)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三)罹忠重大傷、病情者,檢附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證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須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服役證明、在監服刑證明、安置機構證明、彩券經銷商證及銷售證明。
(五)失蹤人口,檢附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
(六)失業者,檢附失業證明及失業給付明影本。
(七)申請人為榮民者,檢附榮民證及院外就養證明。
(八)娶(嫁)外籍配偶者,檢附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影本文件。
(九)在非臺灣地區工作、就學者,檢附當地工作薪資證明、學生證。
(十)有買賣不動產交易者,檢付買賣契約書及說明資金流向,如另有償還貸款,檢附還款證明。
(十一)有歇業、停業、股權移轉等情形,檢附相關公文、資產負債表等文件。
(十二)土地不具經濟效益,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十三)存款實際金額與依最近一年度臺灣銀行1年以上未滿2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平均年利率推算不符,檢附銀行優惠存款利息證明書。
(十四)戶內人口有銀行行員或公教人員,如有優惠存款時,需檢附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
(十五)軍公教人員當年薪資證明,領有月退俸需檢附月退俸明細表。
一、身心障礙證明(限設籍本市)。
二、列計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列計人口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及申請人之稅籍清單。
四、全戶勞保投保清單。
五、除戶謄本。
六、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 申請方式:
向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備齊資料送件至區公所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於當月起每月10日(遇假日提早)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 處理期限:
44天
- 備註欄:
◎身心障礙者若有下列所列各款情形,須主動告知本府並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1.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接受機構夜間式、全日住宿式服務。
2.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
3.應徵招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無須代查財稅處理期限:30個日曆天(公所30天);需代查財稅:44個日曆天(公所30天;查調財稅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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