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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福利項目說明
Name: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serviceDesc:
壹、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 三、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四、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五、早產兒。 六、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證明。 貳、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學齡後(滿6歲入國小後至滿12歲止)之兒童於療育單位、機構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之項目),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 (一)申請療育訓練費用,申請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次日起3個月內由申請人檢具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上限,均不再接受第2次申請。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一)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須與新北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擇一申請。 (二)看護費:經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證明需專人看護者(為一對一專人看護),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8萬元為限。 (三)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或健保法規定不給付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及經醫師診斷因病情需要確須住非健保床者,補助病房費;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經醫師診斷證明確有必要使用健保不給付藥物或治療方式,補助特殊藥品費或材料費;其他經醫師診斷證明確有必要及不可替代性之項目,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扣除與醫療無關項目後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四)申請醫療補助,應自出院日、醫療行為結束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向本局提出。 (五)如為早產兒,僅能補助該次住院醫療費用(出生至出院)。 (六)申請當年度住院醫療補助之核准額度以當年度為限,如申請補助期間遇跨年度者,則使用新年度住院醫療補助預算額度為原則。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未補助(未滿18歲)之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醫療行為結束日起6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依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收據實支實付,每案全年最高補助2萬元。 四、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用(醫療行為結束日起6個月內):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依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收據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五、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停止補助,並得命其返還: 〈一〉同一事件已依法取得政府相關扶助或補助。 〈二〉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資料。 〈三〉學生團體保險、私人保險重複領取,若有重複領取、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者,本局將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四〉逾期提出申請。
Cont7:
一、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符合補助對象之ㄧ者,得申請醫療補助。 二、同一事件已依法取得政府相關扶助不予補助。(如:若該次住院,已申請衛生局醫療補助,則不予補助本局醫療補助。)
Cont1:
兒童少年福利科 承辦人員:張雅筑、許素玲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5621、5660 傳真:(02)89513836
Cont2:
一、共同應備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民)表一】 (二)領款收據。【(民)表二】 (三)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四)符合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五)符合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或有效期限內之新北市政府醫療補助證影本(證號開頭為B、C、E)。 (六)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二、各項補助項目應備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1、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行政院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有發展遲緩現象;疑似或邊緣,不符合補助)。 2、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 3、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 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1、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2、繳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具住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3、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須蓋合格立案看護公司章),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執照。 4、自付額支付明細表。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之醫療費用: 1、繳費收據正本。 2、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免自行檢附文件: (一)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證明。
Cont3:
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後郵寄至本府社會局申請。
Cont4:
經查符合資格者,補助款項由本府逕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內。
Cont5:
14天
Cont6: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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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
板橋區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02-29603456 www.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