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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
福利說明:
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15年即2萬6,625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708萬元。 二、補助項目: 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437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滿65歲老人,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329元。 3、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4、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補助內容:
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437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承辦單位:
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張小姐、侯先生、莊先生、陳小姐、蔡先生、高小姐、蔡小姐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5、5677、5647、5681、5680、5673、3933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四、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五、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七、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八、全戶戶籍謄本。 九、最近一年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列舉納稅扶養義務人或扶養親屬)。
申請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戶籍地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處理期限:
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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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地點:
蘆洲區公所
三重區公所
林口區公所
金山區公所
八里區公所
三芝區公所
鶯歌區公所
永和區公所
新店區公所
平溪區公所
中和區公所
五股區公所
板橋區公所
樹林區公所
坪林區公所
深坑區公所
雙溪區公所
瑞芳區公所
萬里區公所
石碇區公所
三峽區公所
貢寮區公所
淡水區公所
石門區公所
烏來區公所
泰山區公所
土城區公所
新莊區公所
汐止區公所
蘆洲區 蘆洲區公所 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95號 02-22811484 www.luzhou.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