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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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復
- serviceDesc:
一、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13年即2萬4,6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3萬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650萬元。
二、補助項目:
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437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滿65歲老人,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329元。
3、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4、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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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5,437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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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王小姐、古先生、侯先生、邱小姐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5675、5681、5677、5673
傳真:(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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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四、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五、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七、全戶戶籍謄本。
八、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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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 Cont4: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戶籍地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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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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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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