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Name: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 serviceDesc:
為滿足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或承租停車位之需求,並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經濟負擔,爰提供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以保障其交通權益。
- Cont7:
一、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基準:
(一)補貼承貸銀行約定貸款利率,於每年1月1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且依實際貸款年限為限。
(二)補貼利息計算基準:
1.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80%。
3.領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50%
二、承租停車位補助基準:
(一)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0整,且不補助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並依實際承租期間為限。
(二)租金補助計算基準:
1.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補助50%為限。
2.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40%為限。
3.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2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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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陳妍儒
連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821
- Cont2:
1.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與停車位租金補助」申請表。
2.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各1份。
3.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
(1)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影本。
(2)購買停車位貸款契約書(須載明停車位之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與貸款利息)影本。
(3)貸款繳納餘額證明及購買停車位貸款繳款證明書正本各1份。
5.申請承租停車位補助者,應檢附:
(1)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停車位之地點及租金金額,且承租期間須至少三個月)影本。
(2)承租停車位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
一、新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本。(代為查調,免自附)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等資格證明。(代為查調,免自附)
- Cont3:
檢具應備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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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核准次月起每月10日(遇假日提早)撥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 Cont5:
30天
- Cont6:
一、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核定函、貸款餘額證明、前一年全年繳款證明,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撥款,並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補助金額審查後,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二、承租停車位補助之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交繳款證明,若非為每月繳款者(例如:季繳、半年繳等),於繳款當月二十日前繳交繳款證明即可;該補助款項由本府於次月十日前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未及於每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於資料補齊次月起核准並一併補發補助款項。
三、上列繳款證明由申請人於期限內逕行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不另行通知。
四、本案請向本市各區公所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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