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Name: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serviceDesc: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貳、補貼標準:
一、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
二、 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四、申請日期與貸款利息補貼總額上限如下:
(一)受理申請日期:無期限。
(二)貸款利息補貼總額上限:每戶每月補助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整。
五、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 Cont7:
補助標準如下:
一、利息補貼總額上限:每戶每月補助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整。
二、補貼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補助對象: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4倍。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二)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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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彭元美
連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819
- Cont2: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五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購買房屋契約書、貸款相關資料、繳款證明書及貸款繳納餘額證明。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由公所代為查調)
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由公所代為查調)
七、全戶財產清單。(由公所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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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補貼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每年年底需重新進行複查。核定月份以證件齊全日為依據。
二、申請人應於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後檢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報,並自異動當月或次月起停止發給補貼;如欲繼續接受補貼,最遲應於核定月份期滿後兩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予區公所進行審查,以利接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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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通過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檢具繳息收據至區公所請款,區公所於收訖繳款證明後應於系統登錄建檔,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造冊函報本府。該補助款項由本府於次月十日前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未及於每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於資料補齊次月起核准並一併補發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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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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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盡事宜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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