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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免召開審查會)
    福利說明:
    為維護並保障勞工勞動法定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補助勞工因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及補助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特別補助金。 申請時限:各項補助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9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補助內容:
    為維護並保障勞工勞動法定權益,增進勞工福祉,補助勞工因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及補助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特別補助金。
    承辦單位:
    勞資關係科 承辦人員:爭議股 連絡電話:(02)29603456轉6517,6518,6520,6521,6525,6528,6533,6534,6536 傳真:(02)29642708
    應備證件:
    一、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申請書【(民)表一】。 二、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集體申請名冊【(民)表二】。 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申請人切結書【(民)表三】。 四、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申請者告知事項表【(民)表四】。 五、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放棄補助聲明書【(民)表五】。 六、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辦案件同意由業務受理機關代為查調財稅資料授權書【(民)表六】。 七、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申請書填表說明(附件一)。 八、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會議紀錄影本。 九、資力審查文件資料:戶籍內人口持有股票之餘額證明。 十、第一審須檢具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應檢具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被上訴者,對造上訴狀影本。仲裁或裁決程序補助者,請提供申請書影本(須含主管機關受理憑證)。 十一、申請裁判費用補助,請提供: (一)起(上)訴狀影本(含送達法院收件日期戳記或憑證)。 (二)聲請費及裁判費收據影本。 十二、申請強制執行費補助部份,請提供: (三)勞動調解程序聲請狀影本。 (一)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 (二)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十三、申請律師費、勞資爭議仲裁或裁決代理酬金,請提供: (一)律師委任狀(委任人及受任人簽名或蓋章)。 (二)律師費收據正本。 (三)已繳納裁判費或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用之證明文件。 十四、申請訴訟(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請提供: (一)起訴狀影本。申請裁決程序者,應檢附裁決申請書。 (二)訴訟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應檢附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法院駁回之裁定。 (三)因通勤災害訴訟請求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並應檢附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之文件。 (一)未領取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且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起(上)訴狀影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其他特殊情形之相關佐證資料暨說明。 其他證書: 因所申請項目不同,應附證件及資料亦有不同,詳請參閱本府所提供申請書及要點說明。 *資力審查文件資料:最近一年全戶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五、申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請提供:
    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
    交付方式:
    郵寄
    處理期限:
    22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各項補助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9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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