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的JavaScript支援。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導覽
場館優惠免帶證
福利查詢(局處別)
搜尋
熱門:
生育獎勵金
、
育兒
、
托育費用
目前位置 :
首頁 / / 福利查詢(局處別) /
漁業災害海難救助計畫救助金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漁業災害海難救助計畫救助金
福利說明:
1.設籍於本市供經營漁業使用之船舶、舢舨或漁筏 2.本市各區漁會會員或領有船員手冊服務於漁船上之人員 3.領有本市核發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陸上魚塭或領有區劃漁業權漁業執照之海水養殖池。
補助內容:
一、漁船停泊本市轄屬漁港或於海上作業時因天然災害、火災或觸礁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滅失或海難失蹤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依下列標準發給救助金: (一)未滿五噸者,每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二萬元。 (三)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五萬元。 (四)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十萬元。 (五)五十噸以上者,每艘十五萬元。 二、從事漁業作業時,本市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為犯罪被害人、或從事海上作業因病死亡或因其他災害、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死亡、因海難失蹤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或失能者,依下列標準發給救助金: (一)死亡或失蹤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每人十五萬元。 (二)失能者,比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人七萬五千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人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人二萬五千元。 三、養殖池因天然災害致養殖物流失、毀損或滅失者,每零點一公頃發給救助金一萬元;不足零點一公頃者,以零點一公頃計。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四、漁船、漁民或養殖池遇漁業災害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遭難情形核發慰問金,金額以一萬元為上限。已領取慰問金者,仍得依本要點規定領取救助金。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承辦人員:戴靖萱 連絡電話:(02)89526055分機150
應備證件:
一、 (一)漁船筏進出港檢查紀錄(停泊漁港者免附)。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漁會證明書。 (四)漁船所有人死亡者,應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死亡、失蹤者應註記)。 ( 五)領款收據。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或本府核發之漁船汰建權證明影本。 (七)其他證明文件。 二、 (一)進出港紀錄(採集漁業免附)。 (二)漁船船員手冊影本(採集漁業免附)。 (三)漁會證明書。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五)死亡或失蹤者,應檢附具死亡、失蹤註記之戶籍謄本。 (六)領款收據。 (七)漁會會員證明書(本市漁業人免附)。 (八)請領人授權同意書(如有二位以上親等相同且共同申請時,均需檢附)。 (九)其他證明文件。 三、 (一)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區劃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 (二)當地區公所或漁會出具災損證明或相關文件。 (三)領款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第一、二點請透過漁會申請 第三點請透過公所申請
交付方式:
臨櫃送件
處理期限:
全年受理
申辦地點: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板橋區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5樓 (02)89526055 https://fishery.ntpc.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