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Name: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 serviceDesc:
提供符合申請資格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應為成年人。
三、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四、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未滿二年。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 Cont7:
一、申請人購買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如下:
(一)貸款額度:不超過承購總價80%,每人最高新臺幣160萬元。
(二)利率:每年1月1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貼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每人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3,000元。
(三)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四)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承租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額度,不超過承租金額80%,每人每月補貼最高新臺幣6,000元。
- Cont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員:陳妍儒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轉3821
- Cont2:
一、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購買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應自行洽詢承貸銀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三)申請人及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四)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貸款繳款證明書、繳款收據正本。
(六)貸款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購買之商店或攤販,其所有權應全部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申請人申請承租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三)申請人及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可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四)租賃契約書、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或證明正本。
(六)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承租之商店或攤販,其承租人應為申請人本人。
- Cont3:
一、每年申請日期由本府另公告之。
二、申請人於備妥應備文件後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計畫就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內容完成初審,如文件不齊全應通知限期補正,完成初審作業再轉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覆。
五、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年底前通知申請人提具相關資料申請複查下年度資格,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
- Cont4:
一、已通過低利貸款補貼申請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前,檢附全年繳款證明送本府審查,本府完成審查後,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二、通過租金補貼申請者:於核定月之次月二十五日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爾後各月補貼款均於次月二十五日撥款,核准補貼至當年度止(核定月份以申請人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所有文件起算,若於十六日之後,則自下個月起算)。
- Cont5:
30日
- 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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