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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福利說明: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申請第一項補助所僱用看護員,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2.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9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6萬元為限。
補助內容:
1、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2、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9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6萬元為限。
承辦單位:
新北市各區公所 承辦人員:蔡先生 連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680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其應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並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一份(其應由醫療院所之醫生、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並核單位章)【(民)表六】。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其應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收費標準及照顧服務員基本資料)。 (五)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領有勞動部核發之單一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之切結書【(民)表二】。 (八)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九)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 【(民)表三】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十)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十一)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申請方式:
符合規定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1.由公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 2.經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本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處理期限:
11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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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地點:
板橋區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02-29603456 www.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