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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跨域就業補助
    福利說明:
    服務對象: 1. 失業高齡者。 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 經「就業諮詢」,評估其有需要。 5. 就業地點與原居日常居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 6.失業勞工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領取津貼。 7.依津貼申請項目(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補助)之規定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補助內容:
    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勞工,津貼申請內容包含: 一、搬遷補助金: 1.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應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 2.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3. 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 4. 補助額度: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萬元。 5. 前項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具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6.搬遷費用以勞工同一就業事實(身分),搬遷至同一地點累計之搬遷費用計算,最高發給3萬元。若該勞工持續再搬至其他處所,則不列入。 二、租屋補助金: 1.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2. 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 3. 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算,最長補助12個月。 4. 補助額度: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5,000元。 5.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得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 6. 就業期間連續滿30日之勞工,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三、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1. 於受僱期間因就業有每日往返之事實。 2.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 (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 (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3)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3.最長補助12個月。其末月逾20日者以1個月計,未逾20日者不予補助。 4.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得於就業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5. 就業期間連續滿30日之勞工,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承辦人員:朱勻彤 聯絡電話:(02)22465066分機1136 傳真:(02)22465099 Email:an6248@ntpc.gov.tw
    應備證件:
    一、申請者共通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二、申請者個別應備文件: (一)搬遷補助金: 1.搬遷收據發票 2.居住證明文件 3其他應備文件 (二)租屋補助金: 1.建物二類謄本 2.租賃契約 3.房租繳納證明 4.其他應備文件 (三)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1.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方式:
    一、電話預約就業服務站之就業服務人員(板橋站、三重站、中和站、新莊站、汐止站) 二、直接洽就業服務站臨櫃辦理(板橋站、三重站、中和站、新莊站、汐止站)
    交付方式:
    金融機構轉帳
    處理期限: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應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限板橋、三重、中和、新莊、汐止就業服務站辦理),即依行政程序法期限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備註欄:
    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 中和區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市中和區景安路155號 (02)22465066 https://www.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