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跨域就業補助
- 福利說明:
服務對象:
1. 失業高齡者。
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 經「就業諮詢」,評估其有需要。
5. 就業地點與原居日常居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
6.失業勞工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領取津貼。
7.依津貼申請項目(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補助)之規定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補助內容:
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勞工,津貼申請內容包含:
一、搬遷補助金:
1.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應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
2.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3. 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
4. 補助額度: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3萬元。
5. 前項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具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6.搬遷費用以勞工同一就業事實(身分),搬遷至同一地點累計之搬遷費用計算,最高發給3萬元。若該勞工持續再搬至其他處所,則不列入。
二、租屋補助金:
1.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2. 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
3. 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算,最長補助12個月。
4. 補助額度: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5,000元。
5.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得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
6. 就業期間連續滿30日之勞工,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三、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1. 於受僱期間因就業有每日往返之事實。
2.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
(1)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
(2)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
(3)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3.最長補助12個月。其末月逾20日者以1個月計,未逾20日者不予補助。
4.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得於就業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5. 就業期間連續滿30日之勞工,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承辦人員:朱勻彤
聯絡電話:(02)22465066分機1136
傳真:(02)22465099
Email:an6248@ntpc.gov.tw
- 應備證件:
一、申請者共通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二、申請者個別應備文件:
(一)搬遷補助金:
1.搬遷收據發票
2.居住證明文件
3其他應備文件
(二)租屋補助金:
1.建物二類謄本
2.租賃契約
3.房租繳納證明
4.其他應備文件
(三)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1.其他應備文件
- 申請方式:
一、電話預約就業服務站之就業服務人員(板橋站、三重站、中和站、新莊站、汐止站)
二、直接洽就業服務站臨櫃辦理(板橋站、三重站、中和站、新莊站、汐止站)
- 交付方式:
金融機構轉帳
- 處理期限: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應於就業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限板橋、三重、中和、新莊、汐止就業服務站辦理),即依行政程序法期限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 備註欄:
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