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照顧服務員就業
- 福利說明:
一、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工作之津貼補助措施。
二、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者:
1.連續失業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者
三、失業勞工除符合前項資格外,並應俱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領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畢業。
四、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雇主僱用後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1.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2.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 補助內容: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共計 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下列情形者,請領次數均合併計算,請領期限最長以18個月為限。
1、勞工離職後,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再度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重新依前項標準領取津貼,合併計算前次領取之月份。
2、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要點之津貼。
-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承辦人員:許忻忻
聯絡電話:(02)22465066分機1135
傳真:(02)22465099
Email:ai2782@ntpc.gov.tw
- 應備證件:
求職推介: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2.非自願離職文件
3.照顧服務員另須具備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及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照
津貼請領:
1.津貼申請書
2.領據
3.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5.薪資證明文件
- 申請方式:
直接洽就業服務站(臺)辦理
- 交付方式:
金融機構轉帳
- 處理期限:
受僱期間自失業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每滿一個月之翌日起90日內檢附申請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處理期限自受理日起即依行政程序法期限受理民眾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