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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項目說明

    福利名稱:
    身心障礙者減免使用牌照稅
    福利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照,僅能以本人車輛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減免使用牌照稅,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1輛為限。 三、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需由民眾提出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補助內容:
    如核符身心障礙者減免牌照稅規定者,自核定免稅日起至減免原因消滅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承辦單位:
    稅捐稽徵機關(消費稅科及各分處使用牌照稅股) 電話:02-8952-8200分機630及各分處使用牌照稅電話
    應備證件: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之車輛: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行車執照。 (三)身分證。 二、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行車執照。 (三)戶口名簿(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所有時,得以雙方身分證代替)。
    申請方式:
    一、身心障礙者之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車輛:由民眾自行提出申請。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免稅,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
    交付方式:
    臨櫃、郵寄、線上申辦。
    處理期限:
    一、申請方式為項次一者,處理期限為7天。 二、申請方式為項次二者,本處依清冊辦理,處理期限為1個月。
    備註欄:
    可隨時提出申請
  • 淡水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 (服務轄區:淡水區、三芝區、金山區、石門區、萬里區、八里區) 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二段375號3樓 02-26212001 https://www.tax.ntpc.gov.tw/cp-10-1527-d06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