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Name:
職前訓練穩定就業獎勵金申請
- serviceDesc:
一、 計畫目標:為鼓勵參加本府勞工局所辦職前訓練之失業或待業勞工,於結訓後積極尋求全職工作並穩定就職,給予一次性獎勵金,以達強化訓用合一及促進穩定就業之目的。
二、 計畫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 Cont7:
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新北市達1年以上(以收件日為計算基準),參加本府勞工局自辦或委辦職前訓練之30歲以上失業或待業勞工,於結訓後90日內加入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且投保薪資等級達第4級(30,300元)以上,並受同一投保單位連續僱用從事與參訓職類相關聯之工作滿3個月,於申請時仍在職者,給予穩定就業獎勵金1萬元。
- Cont1: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承辦人員:蔡宛琪
連絡電話:(02)8969-2150#308
EMAIL:AR1033@ntpc.gov.tw
傳真:(02)89692139
- Cont2:
一、新北市政府職前訓練穩定就業獎勵金申請表【(民)表一】、身分證影本。
二、領據【(民)表二】、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三、申請新北市政府職前訓練穩定就業獎勵金切結書【(民)表三】。
四、在職證明正本(含職務內容、到職日等)。
五、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結訓證書影本。
- Cont3:
於取得申請資格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逕送或郵寄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Cont4:
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逕送或郵寄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Cont5:
10天
- Cont6:
一、本計畫所指加入勞工保險,不含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職業工會、農會及漁會之保險者。
二、為避免獎勵資源重複配置,針對符合中央政府機關辦理青年及特定職類就業獎勵者,為本計畫排除對象,相關計畫臚列如下:青年就業獎勵計畫、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其他以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為目的之計畫或措施。
三、結訓後工作內容與參訓職類相關聯認定:
(一)學員結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結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四、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須繳回已撥獎勵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