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項目說明
- 福利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 福利說明:
(一)優待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者。
(二)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自公告申請日起由各校進行初審後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 補助內容:
依身份別,每學期補新臺幣7,400元~4萬6,010元不等。
- 承辦單位:
國小教育科
承辦人員:林廷龍
連絡電話:(02)2960-3456 #2750
EMAIL:AR6646@ntpc.gov.tw
傳真:02-2968-1340
- 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新申請者應備,查驗後歸還)。
三、下列有效證件影本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四、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眷補證明。
- 申請方式:
由學校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將上開證件交付學校,由各校進行初審確定名單後統一製作印領清冊,並由各校將相關文件送交至本市承辦學校進行複審。
- 處理期限:
35天
- 備註欄:
(一)申請天數:
送件:20天。
審查:5天。
撥款:10天。
(二)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該生在同一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如經民眾同意,可由系統代為查調
(四)報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於影本上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戳章,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以昭負責。
(五)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回收,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六)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七)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應於收到本府核撥公費後三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時發給。
(八)公營事業機關人員遺族不適用本就學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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