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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本人或家屬至各區公所役(民)政災防課申請。
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檢具已註冊完成之學生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線上申請,並經區公所查核無誤後函送本府複審核發之,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須提供正本文件)
1.逕向戶籍地區公所進行送件,或由各區公所收件轉為原戶籍地區公所。 2.男性女性均亦可提出申請。
臨櫃,電話,傳真,郵寄,線上申請
申請人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審查及核定。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備註:經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者,以申請人齊備證件日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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