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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救助對象為(一)及(六)向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請參閱申請說明) 救助對象為(二)至(五)向居住地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請參閱申請說明) 經核定機關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後郵寄至本府社會局申請。
主動提供(民眾不需另外申請)
符合規定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每年申請日期由本府另公告之。 二、申請人於備妥應備文件後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計畫就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內容完成初審,如文件不齊全應通知限期補正,完成初審作業再轉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覆。 五、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年底前通知申請人提具相關資料申請複查下年度資格,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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