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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符合規定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每年申請日期由本府另公告之。 二、申請人於備妥應備文件後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計畫就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內容完成初審,如文件不齊全應通知限期補正,完成初審作業再轉送本府複審。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覆。 五、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年底前通知申請人提具相關資料申請複查下年度資格,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
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第一、二點請透過漁會申請 第三點請透過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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