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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查詢(局處別)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
壹、申請人持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影本)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貳、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治計畫,於完成口腔篩檢後檢具相關資料直送新北市牙醫師公會專業審核或送本府或由民眾送公所提出申請。
向本市境內各區公所或本府社會局掛號郵寄或親送申請或線上申請。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結束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查核定後發函通知民眾,並送本府撥款。
1.本補助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代為辦理,本局於每月五日前,主動將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健康保險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傳送健保署辦理保費減免。 2.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因區公所作業致本局未及申報資料或因資料錯誤致健保署未減免保費者,應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或線上申請保險費核退,(須提供正本文件) *中低收入年滿七十歲者,依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局於每月五日前,主動將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健康保險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傳送健保局辦理保費減免,民眾毋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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