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福利查詢(局處別)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各區公所初審及本府社會局社工人員往訪評估後核定。
符合「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由區公所審核後核定撥款。
救助對象為(一)及(六)向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請參閱申請說明) 救助對象為(二)至(五)向居住地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請參閱申請說明) 經核定機關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後郵寄至本府社會局申請。
符合規定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首頁123456789下頁 查詢結果:42筆